选举制度是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原则:
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秘密选举原则:
保障选民在选举过程中能够自由表达意愿,不受外界干扰。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既有直接选举产生的,也有间接选举产生的。
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体现民主选举的竞争性。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委员会应履行一系列职责,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础,旨在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实现民主选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