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中关于法律溯及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从旧原则:
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时,首先考虑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预期性,人们应当能够根据自己行为时的法律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从轻原则:
如果在适用旧法的情况下,裁判时的法律(新法)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则适用裁判时的法律。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尽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避免过度处罚。
综合来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用,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建议:在处理涉及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行为时的法律进行判断,但如果新法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则可以考虑适用新法。这样可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同时兼顾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