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是指以物质为载体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物证:
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勘验、检查笔录:
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包括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
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视听资料:
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这些证据类型在法庭审理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能够直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