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
头皮受到冲击造成伤害、形成血肿或裂开。
头部被撞击后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
眼、鼻、牙齿损伤
眼睛遭受打击,对外观产生明显影响。
鼻骨粉碎性骨折。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肢体软组织挫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其他器官损伤
导致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如劳动能力轻度下降。
听觉、丧失或部分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影响的损伤。
具体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标准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等。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
导致失去嗅觉、失去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
这些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并用于确定伤害程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