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申请病退:
1. 患有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教师在申请病退时,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向所在单位申请。
2. 经逐级上报社保局。
3. 由社保局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4. 达到要求后,由社保局审批。
请注意,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师,退休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