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合法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薪酬与工资水平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福利待遇
教师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享有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待遇和义务。
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享受和应尽“五险一金”的待遇和义务,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工作环境与参与管理
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有权参加培训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退休与退职待遇
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其他待遇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励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