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补救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挂失止付:
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这种方法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等。
公示催告:
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普通诉讼:
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票据,在票据丧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救时,失票人可以通过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补救措施旨在帮助票据权利人恢复对票据的控制并实现其权利,同时防止票据被他人不当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补救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