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人扣押物品退还的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 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给原主。
特殊情况
如果原主不明确,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
对于需要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其他规定
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扣押的期限最长一般为三年,在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情况下,应当在三日内归还。
综上所述,犯人扣押物品的退还时间一般为 三日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原主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可能会延长至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如果财物最终被认定为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给原主。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或其家属应密切关注公安机关或法院的通知,以便及时认领退还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