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是指 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履行强制缔约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为强制合同。
具体来说,强制缔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强制承诺:
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必须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强制要约:
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
在强制缔约中,受要约人在收到符合特定规则的要约时,即负有做出承诺、成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合同保障。例如,在公共运输领域,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或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