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承诺书通常被视为 无效合同。这是因为它改变了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来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因此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在中标前出具让利承诺书,并将时间写在中标之后,但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让利承诺书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书仍然无效。
因此,让利承诺书并不属于有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无效的承诺。在实务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