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证的原因和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护交易安全:
公证能够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防止欺诈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预防纠纷:
通过公证活动,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消除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从而有效避免诉讼的发生。
增强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公证书作为可靠的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会被采信。
明确权益:
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益,通过非诉讼活动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和避免纠纷及诉讼的产生。
满足外部要求:
某些事务如出国留学、探亲、定居、提取银行存款遗产等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以满足相关单位的要求。
国际通用:
公证是国际通用的法律制度,对于涉外事务如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出国留学等,公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域外效力。
维护法律秩序:
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顺利进行。
非诉讼活动: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
法定职能: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责任。
综上所述,成立公证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预防和减少纠纷,确保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