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自然人股东资格
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股东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非公务员:自然人股东不能是国家公务员。
法人股东资格
营利性法人: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例如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
法定代表人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资格限制
禁止自我投资: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这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
股东资格认定依据
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必须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
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应有记载,并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实际出资证据:股东的实际出资行为应有相关证据支持,如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
其他相关规定
国籍和住所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能受到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其他资格限制:特定职业的自然人可能会被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影响其股东资格。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股东资格的基本框架,确保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股东资格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因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