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以下是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和方式:
当事人签署、盖章或按指印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合同在各方当事人签署、盖章或按指印时正式成立。如果仅有部分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则合同尚未成立,相关方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履行主要义务
即使合同尚未正式成立,如果一方在合同各方尚未完全签署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或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已将款项交付借款人),且对方接受了这些履行并未提出异议,那么合同即被视为已成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的第二款,电子合同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达成的合同,在满足要约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在买方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
要约和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定义,要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内容应明确且具体;应表明出要约人愿意受对方承诺的约束。若商家在广告中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这些条件,则买受人在此基础上向商家发出承诺时,合同即已成立。
合同的形式要求
对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金融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即便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且未异议,该合同亦视为成立。
合同的有效性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属于是判断,生效属于法律判断。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有如下条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有具体的标的,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该阶段通过要约、承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