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之死存在多种鉴定结果和解释,以下是详细情况:
首次鉴定
2003年2月24日,黄静被发现死于学校宿舍床上。
2003年2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第二次鉴定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进行第二次死因鉴定。
鉴定结果是: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第三次鉴定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仍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第四次鉴定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医学鉴定。
2004年7月2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某某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
第五次鉴定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作出鉴定,结论与前一次相同,认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家属异议
黄静妈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医学理论审查,作出了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
2004年3月5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黄静的器官标本被烧,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月2日终止鉴定。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姜某某无罪,但要负一半民事责任。
最终裁定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某某无罪,但要负一半民事责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综合以上信息,黄静的死因存在多种鉴定结果,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同时,黄静家属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之前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