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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不具备修缮能力 村里的文物古迹谁来“抢救”?

时间:2025-06-20 10:04:00

农民日报

村集体所有的文物古迹面临坍塌风险,但村集体没有修缮能力,那么该文物古迹应由谁来“抢救”呢?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以下简称“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回答了这一问题。

文光牌楼位于金溪县琉璃乡澳塘村,为村集体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2024年3月13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文光牌楼损毁严重,主体存在坍塌风险。2024年3月26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查明文光牌楼归澳塘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

2024年4月2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会上,金溪县文旅局认为,文光牌楼归村集体所有,应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县文旅局没有保护修缮职责。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其予以保护修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2024年4月3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向金溪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

2024年6月3日,金溪县文旅局回复称修缮工程正有序推进。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其间,检察机关经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文光牌楼修缮工程并未实际实施,于是依法恢复审查。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此后,金溪县文旅局启动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招标工作,按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推进文光牌楼修缮工作。4月9日,经金溪县文物研究保护中心等单位现场评估,确认文光牌楼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月1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职,依法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