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缴存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应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在职职工,不包括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离退休职工。
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上调为30%。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提取额加贷款额不超过房价的70%。
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为审批30天,放款90天。
贷款对象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含)以上缴存余额,缴存状态为正常的职工。
近6个月内,账户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
提取和使用
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