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驾驶证被扣留的时限为十五日。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综合以上规定,驾驶证被扣留的时限通常为十五日,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驾驶人逃逸、未按时接受处理等),扣留期限可能会延长。建议您在驾驶证被扣留后尽快前往相关部门处理,以免影响正常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