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时,由其他人或组织承担的责任。根据不同的法律情境和规定,补充责任有多种类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充责任类型:
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全部债务,而该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其应承担的部分。
注册会计师的补充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果因过失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开办单位或组织成员的补充责任
对于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法成立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其开办单位或组织成员需承担补充责任。
承包人的补充责任
当企业将经营物承包给他人经营时,承包人对外经营产生的债务,企业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的补充责任
允许他人挂靠在本企业下经营,对因挂靠产生的债务,被挂靠单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些补充责任类型涵盖了不同法律领域和具体情境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适用哪种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