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双方携带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
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领取离婚证时,需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婚姻登记员告知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应尽义务。
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手印,并注销双方的结婚证。
颁发离婚证,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请确保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因为法律可能会有更新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