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工伤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这个时限内提交申请,且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瞒报工伤。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没有合理的延期理由,那么超过这个时间期限仍未上报的情况,有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瞒报。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超过1年仍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无论是否有特殊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避免被认定为瞒报工伤。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提交,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延长申请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