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变更权的原因主要涉及 逻辑上、立法目的、司法技术等多方面。
逻辑上的问题
“变更”正对合同内容,未能就这个表意程序的不正当性,有公权力入侵司法自治之嫌。
立法目的
“撤销已达救济目的”。
赋予一方撤销权,从表意源头入手纠正瑕疵,回复双方关系到成立该法律行为前,为双方提供重新作出健全表意的机会,是符合逻辑的路径。
司法技术上的问题
司法机关非当事人本身,本无权代为表意,如何才能接受变更方请求时,既修正了其表意瑕疵,又不侵害被请求方表意自由,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实践中的问题
变更权的时间中庸及其有限。
综上所述,删除变更权是为了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简化司法程序,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