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通常指的是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特别程序中的裁决被称为“判决”,但这里的“判决”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案件中的“判决”有所不同。
特别程序中的“判决”主要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对案件作出的裁决,这个裁决通常是针对程序性问题或者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特别程序中的判决一般是一审终审,即从判决书送达的当天起产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允许上诉,但可能允许另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程序中的“判决”与一般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判决”不同,后者是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根据实体法(如经济法等)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