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为烈士后,烈士遗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如果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褒扬金将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
对于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可以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免交学费、杂费,优先录取,并有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
就业优先
符合征兵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其他保障
烈士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国家会发放抚恤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深厚关怀和全面支持,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是对烈士英雄事迹的永恒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