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室内暖气温度的正常范围如下:
居住建筑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8℃。
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
阳台和设供暖的厕所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4℃。
公共建筑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医疗室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6℃。
商场、超市、银行、餐厅、报告厅等场所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4℃。
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室内温度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不应低于12℃。
特殊场所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场所,其供热温度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地方规定
乌鲁木齐市的室内采暖温度标准由18℃调整为20℃,但疆内其他地方可能有所不同,最高温差不超过3℃左右。
建议
居民用户: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保证在18℃到20℃之间,不低于16℃。
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执行。
建议在供暖期间,用户可以关注当地供热单位的测温点设置和测温记录,确保室内温度达到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