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判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或争议解决:
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如果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则作出机关需要二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交通事故的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机关。
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等部门提出异议
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涉及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意见。
对于交通事故的交通处罚不服,可以针对处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意见。
如果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可以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在审判阶段可以向法院提出。
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申请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
如果通过行政复核仍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审查。
建议当事人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尽量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异议,以提高申诉或诉讼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