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案子不开庭审理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诉前调解程序 :有些法院在立案前会进行诉前调解,此时律师的材料可能放在调解中心,导致案件没有正式立案。送达问题:
有些案件虽然立案,但由于送达问题,法官出裁定已经转为普通程序,即6个月审限,但没有通知律师。
送达不到:
案件送达不到,书记员已经找当事人交钱公告了,但此事当事人、书记员都没有告诉律师。
法院人员调整:
由于法院人员调整,重新换了承办法官,所以案件被压下。
当事人未出庭:
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提出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等。
刑事案件特殊情况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开庭,而是通过书面审理等方式进行。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待被告人身体状况允许后再行审理,若确实无法出庭且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不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宜开庭审理的,也可能决定不开庭审理。
民事案件特殊情况
转入督促程序的案件和采取调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都是属于不开庭审理的范围。
二审案件特殊情况
上诉后,如果原审判定事实不清晰且证据不足,或者发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可能选择不开庭审理。
其他原因
法院内部要排期审理案件,视各地法院案件量多少进行排期审理,案件量多的,多案审,时间长点。
辩护律师无法现场向相关证人提问、质证,无法进一步在法庭上查清事实,无法与公诉人详细的开展辩论,导致案件走过场,二审结果基本上都是维持。
综上所述,不开庭审理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程序问题、当事人因素、案件特殊情况等多个方面。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