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承认判例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
判例法制度不适合我国已经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封建社会中,虽然存在类似判例法的“例”,但历史上“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逾繁碎”,导致例并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法律文化和社会信任
判例法属于立法性质,而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难以做出像西方那样严谨的判例。
老百姓对个人信任度不高,反对少数人说了算,认为法律需要大家的共识来制定,而不是由一个法官的判例来充当法律。
法律实施和司法权威
判例法可能导致法条解释模糊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寻租空间。
现阶段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有待提高,判例的公信力不强,无法起到指导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
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平等和公平,而判例法可能被视为代表垄断和不公平。
成文法代表的透明与平等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目的。
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我国实行的是制定法制度,法律条文明确,便于公众遵循。
虽然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法律形式,但在实践中,判例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减少法律漏洞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不承认判例主要是基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信任、司法权威、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法律体系等多方面的考虑。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判例在补充制定法、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逐渐被认可,我国也在逐步探讨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