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预案的主体是 预案制定机关。具体制定预案的机关包括:
国务院:
负责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也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因此,制定预案的主体既包括中央层面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