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噪音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具体标准如下:
昼间噪声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如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如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如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如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如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噪声标准
0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55分贝。
需要注意的是,夜间噪声标准是指晚上22点至次日6点之间的期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居民居住房屋处用专业仪器测得的昼间超过55分贝、夜间超过45分贝的声音,即构成扰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测得的噪音超过上述标准,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不同省份或城市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或时间限制,例如某些区域在晚上9点或10点之后禁止产生噪音,但这些规定通常会在当地的相关法规或通知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