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决作出时间的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裁决作出的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和审查、仲裁程序等因素的影响。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期限是 45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 60日。
商事仲裁案件的裁决期限则根据所选程序不同而有所变化,简易程序为2个月,普通程序为4个月。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期限通常在6个月内,但经批准可以延长。
因此,具体裁决时间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所选仲裁程序以及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详细了解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则,以便更好地预估裁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