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是对人民警察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开除处分适用于以下情形:
1.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2.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4.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5.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此外,其他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样可能面临开除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开除处分意味着该警察将失去其警察身份和相应的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