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的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情况:
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
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
增加35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者:
增加15天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综合以上信息,2016年福州的产假总天数为:
基本产假98天
难产增加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15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42天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增加3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者增加15天
因此, 2016年福州的产假总天数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可能因个人情况和用人单位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公司人事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