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工资的扣发,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各地的具体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工作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工作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建议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计算和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因疫情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职工在疫情期间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如有疑问或困难,应及时与企业沟通或寻求法律援助。